一、依據10月22日北醫校秘字第1070003912號令公告 「實驗場所環安衛相關罰款分擔辦法」:
第三條 學術或行政一、二級單位得自訂定相關罰款分擔條款, 以有效釐清權責並落實管理, 唯前述條款不得牴觸本辦法第二條校方分擔比率。
二、業經醫學院 108年01月23日院務會議通過,為能有效釐 清權責並落實管理,學院採各實驗室自主管理,如有違規事項, 經由校院方發文宣導、環安衛訓練、例行訪視、不定期抽查或稽查時 告知。 但違規之系所單位仍有未改善之情事,則罰款全數由實驗室 負責人承擔。
三、所指實驗室負責人為個人實驗室,非實驗室等級( BSL1或BSL2)負責人。
四、分擔比例如表所示:
情況區分 |
分擔比率 |
|||
實驗室 負責人 |
學術或行政 二級單位 |
學術或行政 一級單位 |
校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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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規事項未曾由校方發文宣導、環安衛訓練、例行訪視、 |
0% |
0% |
0% |
100% |
違規事項曾由校方發文宣導、環安衛訓練、例行訪視、 |
100% |
0% |
0% |
0% |
違規事項遭主管機關連續開罰時 |
100% |
0% |
0% |
0% |
五、本案自即日起公告後施行,敬請 單位協助公告所屬教職配合落實自主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