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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【醫學院公告】  
 
一、依據1022日北醫校秘字第1070003912號令公告「實驗場所環安衛相關罰款分擔辦法」: 
第三條 學術或行政一、二級單位得自訂定相關罰款分擔條款,以有效釐清權責並落實管理,唯前述條款不得牴觸本辦法第二條校方分擔比率。

二、業經醫學院 108年01月23日院務會議通過,為能有效釐清權責並落實管理,學院採各實驗室自主管理,如有違規事項,經由校院方發文宣導、環安衛訓練、例行訪視、不定期抽查或稽查時告知。 但違規之系所單位仍有未改善之情事,則罰款全數由實驗室負責人承擔。  

三、所指實驗室負責人為個人實驗室,非實驗室等級(BSL1或BSL2)負責人。  

四、分擔比例如表所示:

情況區分

分擔比率

實驗室

負責人

學術或行政

二級單位

學術或行政

一級單位

校方

違規事項未曾由校方發文宣導、環安衛訓練、例行訪視、不定期抽查或稽查時告知。

0%

0%

0%

100%

違規事項曾由校方發文宣導、環安衛訓練、例行訪視、不定期抽查或稽查時告知,但違規之系所單位未改善。

100%

0%

0%

0%

違規事項遭主管機關連續開罰時

100%

0%

0%

0%


五、本案自即日起公告後施行,敬請 單位協助公告所屬教職配合落實自主管理。